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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契之鑑別 (摘自 斗數宣微)
人以類聚,物以群分,無論其為善為惡,為富為貴,為貧為賤,莫不以相契,而後方可貫徹一切。假如此人是善或惡,若與我氣味相投,或相處同等之地位,與不同等之地位,亦不計其善與惡,富與貴,貧與賤也,皆有容納之地步。或愛之,或畏之,或使令之,或委託之。偶有不相契處,亦不肯捨去,或離之而復合,或複離,皆意中事也。或善與善相契,惡與惡相契。又有一言之相契,一時之相契,一日之相契,一月之相契,一年、數年、數十年及一生之相契。又有勉強相契與不相契,及偽相契之分,不論古今之人,滿我立德者即相契也,不滿我意者,即不相契也。又有在滿意與不滿意之間,與似相契而不盡相契之別。
比如大運行於寅方,在此+年內相會合者為一般人,大運臨卯,而會合者又是一般人,所以人之一生所遇者,必有多少變遷,何能盡為相契。因時光已過,有相契者,而想再謀一面亦不可得,真令人發生一種感想。不相契者,復又見面,亦令人發出一種遺恨。惟久別之真相契,一旦相遇,自然有一種痛快淋漓之長談,蓋至情也。
凡相契者,必有相諍,因關心深切,或因列於同等之心性思想行為,或各有遲緩,各有喜忌,始而相契,久而相諍,不相契則無相諍,無相諍則不真相契也。況相契之種類甚繁,又有相契無諍與相契無言之分。其退有後言者,亦世間必不可少者也。朋友中,有諍友不易得,家庭中,尤難得妻妾中之諍友,而福澤益深矣。
看命者,無論自看,與人看,對於相契處,當鑑別之。以他人之命盤,校對我之命盤,如父子母女夫妻朋友之間,婚姻之事,以至種種之事體,相契者可望成就。相契者,即相合也。若加殺,雖合必有衝破。
假如命垣在巳,天相坐守,身垣在卯,紫貪坐守,與此兩宮附屬之星及三方星曜相同者,方能相契相合。其次夾命夾身亦有之。如遷移宮為武破,而所遇者多武破也,或官祿宮亦然。如田宅宮有廉貞合貪狼,同居同院定有此等人,雖非真相契,而亦不能不敷衍,其他往來親朋亦多如是。又如妻妾子女為一家人,雖有不喜愛者,必有不良之表現,而亦無法。同事工作人亦如是理。命盤中身命三合四正有相同之星曜,自然相合。若不相同相合,必有生死別離,不得謂之相契矣。
若研究心性之邪正,愛情之短長,至於一切緣法,須於此道求之可也。巨門、太陽、天梁、天同、天機、文昌等星曜守身命者,或對方來合,多入法律醫學各界,其次或卜筮星相之流,因多屬於是非道藝之宿,不然亦爭名利於是非場中,佳者則在外交上崢嶸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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